野生動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態體系重要組成部分,它們的生存狀況同人類可持續發展息息相關。今天,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將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岳仲明介紹了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
加強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明確依法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劃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地進行嚴格保護。將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納入應急救助范圍,加強野生動物收容救護能力建設,建立收容救護場所,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救護工具、設備和藥品。
細化野生動物種群調控措施。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根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調查、監測和評估情況,對種群數量明顯超過環境容量的物種,可以采取遷地保護、獵捕等種群調控措施。將中央財政對致害防控的補助范圍由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擴大到其他致害嚴重的陸生野生動物。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采取措施而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加強外來物種防控。明確規定: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物種不得違法放生、丟棄,確需將其放生至野外環境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現來自境外的野生動物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時規范野生動物放生活動。
做好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銜接。明確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同時加大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社會公眾應當抵制違法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養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完善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野生動物管理制度。根據有關野外種群保護情況,對不依賴于野外資源、技術成熟穩定、有一定養殖規模的人工種群可以不再列入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應當依法實行備案和專用標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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