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螄是餐桌上一道常見的美味。螺螄雖小,但取之有道,如果使用非法手段大肆捕撈就犯法了。今天(9月28日),記者獲悉,近日,揚州江都的周某等人為了牟利,竟然使用禁捕漁具非法捕撈螺螄,結果攤上事了!今年4月,揚州江都警方接到群眾舉報,幾艘漁船時常在鹽邵河樊川段出沒,疑似非法捕撈。民警立即聯合當地漁業執法人員前去查看,發現這些船的捕撈方式異常。
揚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水上派出所民警李一凡:“船的兩側都掛了兩個比較大的底拖網,我們跟蹤這兩條漁船然后追蹤到一個大橋底下,當時那里有四五條漁船。”漁業執法人員初步判別,這些漁船使用的是禁用捕撈漁具“拖底網”。民警就此一路跟蹤,并截停了其中一艘漁船,船主姓周,民警在船上發現了大量非法捕獲的螺螄、河蚌以及少量魚類水產品。
民警隨后又將另外兩艘漁船截停,掀開船艙,發現里面也裝著大量螺螄。現場稱重顯示,這幾個人共捕撈野生螺螄近3000斤。經權威部門鑒定,周某等人使用的捕撈工具均為禁用的“拖底網”。隨后,警方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將周某等三人刑拘。
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檢察官助理 司旭:“今年三月、四月,周某等人開始非法捕撈,一共打撈了有十余次,共計捕獲螺螄7000余公斤,非法獲利了10000余元。”
周某等人交代:這幾年,河里的魚越來越少,他們“另謀出路”,發現螺螄銷售緊俏后,便用“拖底網”捕撈,并以每公斤兩元的價格賣給商販,截至案發,這伙人非法捕撈的螺螄多達一萬多斤。執法人員將周某等人使用的“拖底網”全部收繳,并將查獲的螺螄進行放生處理。近日,檢察機關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周某等三人提起公訴。
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檢察官助理 司旭:“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一個行為犯,就是說只要是在禁漁區或是禁漁期,使用禁漁工具或是方法捕撈就構成此罪,哪怕你捕撈一條魚、兩條魚,也是構成這個罪名。”
最終,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周某等三人拘役兩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刑罰,緩期執行。同時,檢察機關還對他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周某等人還需依法承擔生態修復責任。法院要求周某等人承擔漁業資源損失賠償47700元,綜合他們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悔罪表現以及家庭等因素,檢察官提出“以勞代償”的方式承擔責任。
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檢察官助理司旭:“他們的賠償能力有限 ,我們跟周某三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就是以他們提供勞務的方式,主要是清理河道雜草,還有周邊的雜物這樣的方式,三年內要提供共計900余小時的勞動,來抵償他們的責任。”
(來源:《零距離》記者/馮珂 編輯/徐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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